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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剖析
2015-10-23 08:34:52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政和县科技局(2014年12月因机构改革并入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由下属的企业示范场出资30.26万元购置一辆2.6L丰田牌小汽车,牌号闽H-60298。该车购置后一直在局机关使用并报销费用,但未向公车管理部门申报。

    2013年4月18日,政和县审计局在科技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指出,该车存在无预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实行政府采购、超标准并挪用专款擅自购买等问题,要求科技局进行整改,并建议由县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处理。科技局收到审计报告后,只将该车购买情况向审计局作了说明,未提出整改意见和作出具体整改。此后,科技局以工作需要为由,仍继续使用该车至2014年12月底。2012年至2014年底,龚小华任科技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期间,在平时公务中违规使用该超标车,并对审计中发现的该问题不做整改。

    二、线索处置

    2015年4月30日,南平市纪委开展明察暗访,在查看超标车的行驶轨迹时,检查组发现闽H-60298车在2014年仍使用频繁。检查组针对该车进行初步了解,发现2013年政和县审计报告已经要求科技局对该车进行整改。

    2015年5月12日,南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政和县纪委调查处理,最终查实政和县原科技局局长龚小华存在违规配备使用超标车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2015年7月30日,政和县纪委给予龚小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剖析与警示

    “车轮上的腐败”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把配备使用高档公车当成权力、地位、身份的象征,甚至一些时候还用于个人旅游、探亲、接送小孩上学,等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纪律观念淡薄,享乐主义思想作祟。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属于挥霍浪费错误,违反了《廉政准则》第六条(四)项不准违规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查处龚小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有如下几点警示:

    一是伪装变异。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花样百出,衍生出很多变种,比如以下属企业名义购车、向私人企业租车,等等。此次查处的政和县原科技局局长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就是一起以下属企业名义购车,企图瞒天过海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是认识不清。在各级党委、纪委三申五令反“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个别领导干部政治觉悟不高,认识不到位,对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仍置若罔闻、以身试纪。因此,要加强纪律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章和纪律意识,自觉遵纪遵规。

    三是心存侥幸。一些领导干部对于组织提醒、部门审计不够重视,把指出的问题当“耳边风”,问题整改走过场,简单应付了事,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务,多吃点、用点算不得什么大事,就“坦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责任编辑:林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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