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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六个明确”执行“停权”措施增强监督执纪综合效果
2016-08-02 16:41:12    来源:案件监督管理室

    2016年7月,县纪委对等4名党员采取“停权”措施,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部分党员权利的决定,增强了监督执纪的综合效果。

    明确执行主体。将执行“停权”措施的主体限定在县一级纪检机关,乡镇纪委无权采取该措施。

    明确适用范围。“停权”措施针对的是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的党员,以及涉嫌犯罪被公安、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党员。

    明确适用时间。对无法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应在移送的同时对其作出“停权”决定;对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在收到强制措施文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其作出“停权”决定。

    明确停权种类。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中止的权利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明确执行程序。需要采取“停权”措施的,由执纪审查部门提出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报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由县委批准立案的,“停权”意见应报县委批准;属纪委直接立案的,“停权”意见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征求县委意见。“停权”意见正式报批后,由执纪审理部门制作《停权决定书》,送达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本人,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停权”决定。

    明确救济途径。对于采取“停权”措施的,需严格保障党员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并告知其不服的可按正常渠道向党组织提出申诉。

【责任编辑:黄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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