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释义】本条对开展专项巡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开展专项巡视是巡视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的重大创新,对于加快推进巡视全覆盖步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十分重大。全面开展专项巡视,是当前巡视工作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探索开展专项巡视,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巡视工作条例》总结中央和省区市的探索经验,对开展专项巡视的目标、特点、重点等作出规定。
专项巡视相对于常规巡视而言,定位更加聚焦,内容更加深化,形式更加多样,机动性和威慑力更强。开展好专项巡视,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合理确定专项巡视的对象范围
专项巡视对象以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主,强化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地方的回访也以专项巡视的方式进行。研究确定专项巡视对象,要围绕一届任期内对所有巡视对象全覆盖的要求,摸清专项巡视对象底数,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区分领域性质,划分行业类别,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批次,既确保工作进度,又确保巡视质量。
二、准确把握专项巡视的重点内容
专项巡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的重点问题,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重点人主要指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事主要指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事项;重点问题主要指利用行政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人事权以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等方面存在的权力腐败问题。
三、灵活运用专项巡视的具体方式
形式服从于内容。组织开展专项巡视的具体形式,要紧密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根据目标任务机动灵活安排。一是“巡查式”,主要针对同领域、同行业巡视对象,采取“一托二”等方式,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二是“点穴式”,主要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派出精干人员,迅速搞清问题。三是“回访式”,主要针对已巡视过的地区(单位)开展“回头看”,对难以发现的问题“再发现”,对尚未深入了解的问题“再了解”,对整改不力的推动“再整改”,持续形成“再震慑”。专项巡视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上对一个地区(单位)的专项巡视时间掌握在一个月左右。
四、着力提高专项巡视质量
专项巡视要害在“专”。坚持问题导向,把握专项巡视特点,始终专注于目标和重点,突出专项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增强专项巡视的机动性和威慑力。
(一)充分准备、选准专项。根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工作要求以及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事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方面建议,可以初步选出重点关注的问题。强化巡视前的情况准备,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通报,多渠道搜集掌握信息,有效运用大数据管理等方法,紧密结合历史文化特点、社会反映的热点和廉洁风险点,逐步筛选出关键信息,加强分析研判,确定主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带题不定题、巡中来选题,根据巡视深入了解的情况,把专项聚焦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上。
(二)精准发现、客观反映。专项就是方向,问题就是指向。巡视中必须紧扣专项、直奔主题,选准切入点、抓住侧重点、突破关键点,着力于一至两个最突出的问题深入了解、摸清搞透,避免面面俱到、平均用力。充分运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从细节入手,查找漏洞、发现隐情、印证判断,实现精准发现问题、定点突破线索。强化大局意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照纪律、辨别是非,深入分析、研究对策,客观准确报告巡视情况。
(三)立行立改、强化震慑。既要注重巡视后的全面整改,更要注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做到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巡视中,对能够及时纠正的违反党的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特别是顶风违纪的问题,责成被巡视党组织及时警醒,加强警示教育,开展专项治理,迅速整改落实。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真正从严从实管党治党。
五、切实用好专项巡视成果
坚持从政治上全局上考量专项巡视任务。正确处理“专项任务”与“四个着力”的关系,善于从具体问题中,发现腐败、作风、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共性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以小见大、见微知著。针对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深入研究问题症结,认真寻找弊端根源,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上,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建设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