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12条,在原条例第三章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创新成果,进行了重大调整,着重规范了从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到巡视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整改公开全过程的程序性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巡视准备、巡视了解、巡视报告、巡视反馈、巡视移交、巡视整改等“六大环节”的具体工作规定,对于确保巡视工作取得切实成效,至关重要。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视对象有关情况,做好巡视准备工作的规定。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有利于巡视组提前进入工作状态、尽早熟悉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全面情况,在进驻后迅速选准主攻方向,找准突破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情况通报还是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职能部门信息共享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
本条列举了向巡视组通报情况的职能部门,包括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这些单位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负有某方面工作的监管或主管职责,在日常工作中掌握了大量情况,与巡视监督的内容关系十分密切。除上述机关、部门外,根据巡视对象的不同,可以选择其他有主管或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向巡视组介绍情况。如巡视高校,可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情况;巡视国企,可以请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介绍情况。
通报情况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围绕巡视任务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关情况,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方面的情况。通报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重点介绍存在的问题。巡视组是党中央或省区市党委派出的,代表党中央或省区市党委开展巡视监督,通报情况的单位应当充分信任巡视组,按照巡视组要求把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客观、全面进行介绍。情况通报以当面通报为主,也可视情采取书面通报形式,特别重要或敏感内容可向巡视组负责人单独通报。实践中,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重要问题线索,一般由有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向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单独通报。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在通报情况时,还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建议人选。
情况通报后,巡视组对各单位介绍的情况,要认真研究,汇总分析,梳理出重点。同时,还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多方搜集和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巡视办也要向巡视组提供上一轮巡视该地区(单位)的巡视报告、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为巡视组掌握更多情况提供帮助。巡视组应综合上述情况制定开展巡视工作的方案,包括工作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人员分工和工作要求等,并在进驻前通过巡视办报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