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释义】本条是关于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开展工作的规定。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即进入实地了解这一关键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通报巡视任务
为便于被巡视党组织了解巡视组的工作目的、方式、安排等,增强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的意识,更好地配合巡视工作开展,巡视组进驻后,首先要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从实践看,通报巡视任务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和巡视办负责同志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传达中央和派出巡视组党组织有关精神,通报巡视任务和工作安排等,并就共同做好巡视工作交换意见,请被巡视党组织积极落实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二是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会议一般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巡视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通报巡视任务、安排和要求等,巡视办负责人受领导小组委托对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工作提出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参加动员会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被巡视地区党委及人大、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班子成员,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有关负责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关人员等;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总部所在地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总部所在地以外的下一级主要负责人可参加视频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由被巡视党组织商巡视组确定。进驻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党组织和社会公开。
二、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通报巡视任务后,巡视组就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了解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立足发现问题合理摆布工作安排。巡视组应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细化组内分工,视情况分设材料组、谈话组、信访组、专题了解组等,各有侧重、统筹推进。要从发现问题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对进驻前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渠道了解的反映和情况,一进驻就可以安排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个别谈话发现的重要问题,要敏锐抓住,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题了解;巡视后期根据需要,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安排听汇报、再次约谈等工作。总之,巡视期间各步骤和环节的安排,都要服从和服务于有利发现和深化了解问题这个目标来进行。
第二,要找准发现问题的切入点和侧重点。巡视对象的类型很多,包括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情况差别很大,即使是同一类型,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比如,不同地方的地域、人口、民族、经济发展、自然资源、文化习俗等都不一样,不同部门的体量、行政权限、资金项目等各不相同,不同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历史文化、管理模式千差万别,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风险点大不相同。巡视组应紧密结合被巡视对象实际,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其特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选准“主攻方向”,找准“突破口”,集中“火力”,突破问题。
第三,要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质量。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有没有价值,关键要看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事实真相,是否能为下一步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奠定基础。巡视组要切实增强敏锐性,善于捕捉蛛丝马迹和弦外之音。对了解到的情况和反映,应综合比较、多方印证,深入分析、去伪存真,不能只听取“一面之词”。
第四,要善于借助“他山之石”突破问题。巡视组应加强与其他监督主体的沟通协作,充分运用执纪审查、审计、干部考察、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成果,从中发现问题,印证判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可按程序提请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及时介入;采取“审计先行、巡视跟进”的办法,运用审计成果,借助审计力量。此外,还要加强与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组织、司法等机构和部门的沟通,请他们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
本条规定“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这既是对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和线索的授权,也是对提高巡视工作质量的要求。巡视工作不是“风闻奏事”,而是要言出有据、掷地有声,特别是重要的问题和线索要有依据、有分量、有价值。巡视组向领导小组汇报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依据。巡视组发现的重要问题和线索,都应当进行深入了解,印证判断,为移交有关单位进一步处置打好基础。
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深入了解问题与执纪审查的关系。深入了解和执纪审查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主体、程序、手段和法律依据都不相同,但工作方法、形式有相同或类似之处。要在确保“可控制、不惊动”前提下,充分运用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对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尽可能多、深、实地掌握情况。巡视组在深入了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条例依规依纪开展工作,对可能引起线索指向对象警觉的工作方式要审慎使用,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巡视组不得超越权限采取扣留、封存等强制性措施,不得采取超长时间、高强度的谈话方式,不对问题违纪性质作最终定性。对于巡视期间确需采取专门措施予以核实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报批后,提请纪检监察、政法等机关和部门提前介入、予以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