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巡察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在已经完成的两轮巡察中,共向8家被巡察纪检监察组织反馈问题317个,移交34件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巡察工作的有力推进,成为北京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一张亮丽名片。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北京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做到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北京市纪委监委创新纪检监察自我监督,让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下运行。
明确纪检监察系统巡察全覆盖。2017年,北京探索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巡察工作。制定《中共北京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巡察全覆盖工作方案》,明确十二届市纪委任期内,将6大板块194个纪检监察组织全部纳入巡察对象范围,对其至少巡察一次,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巡察全覆盖。巡察期间,各巡察组通过查看资料、个别谈话、调阅案件卷宗、抽调财务人员查看会计账册、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知识测试、核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形成有力震慑,并为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监察委员会自我监督作出了积极探索。
实行监督部门与调查部门分设。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由信访室统一管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实行监督部门与调查部门分设,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调查部门专司依法调查工作,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市监委四位副主任分别分管监督、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调查、审理工作,重大问题最终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案件还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批准。
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监察权规范行使、高效运行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重要前提之一。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管理的规定》《北京市纪检监察干部公务回避规定》《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移送问题线索接收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调查程序。特别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对脱密期管理,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规定,建立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北京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