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前夕,记者采访了部分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省(区、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他们介绍监察法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
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去年,我有幸参加了监察法的审议。监察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系,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学新对去年表决监察法时的场景记忆犹新,“这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蓝佛安说,监察法开宗明义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推动体制机制和组织制度创新,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充分体现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要求,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名正言顺,不愧初衷,成效卓著。”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夏红民用这三个词来概括监察法实施一年来发挥的作用,“监察法的出台,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一步。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水平,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年来,监察法为我们有效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提供了锐利的法律武器,赋予了我们法治反腐的坚强利剑。”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雁飞说,“监察法实施一年来,我最直接的体会是名正言顺有底气、反腐败更有质效、监督无死角。比如村组干部,监察法实施前一直是我们治理‘微腐败’的难点。监察法实施后,对这些人的监督更有威慑力和权威性了。”
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说,通过国家立法,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等问题,优化了反腐败资源配置,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一年来,各级纪委监委主动适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新要求,严格遵循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和程序要求,大幅提升了惩治腐败的质量和效率。”刘奇凡说。
提升了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监察法的制定,补上了反腐败国家专责机关和反腐败国家立法不完备的短板,坚持‘宽打窄用’,赋予监察机关12项调查措施和权限,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确保了监察工作依法有序运行。”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拥军表示,这有效提升了惩治腐败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力推动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蒋卓庆表示,监察法明确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解决了原来行政监察覆盖面窄的问题。他告诉记者,根据监察法,江苏监察对象增加到140多万人。“通过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有力消除了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切实压缩了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
“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监察法的实施,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笼子,使公职人员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自觉习惯。”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廖建宇说。据介绍,一年来,该省以贯彻实施监察法为契机,聚焦问题线索“动态清零”,开展减存量、遏增量专项整治,强化从严惩腐高压震慑;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推动政治性警示教育、发案单位反思整改、受处理人员跟踪回访常态化制度化,夯实治本基础,有效促进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用权、依法履职。
“监察法的出台,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无死角,强化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过去一年,该省积极探索将监察职能向派驻机构和乡镇、村居拓展、延伸,构建监察全覆盖监督网。
“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的同时,监察法也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雍表示,“制定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国际合作谈判时有了法理依据,有利于深化国际执法交流,加强资产追回合作,着力构建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体制机制,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加强了对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
“监察法既为监察机关赋予了必要的权限和手段,也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强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使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履职的意识显著增强,确保了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许传智说。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辐宽表示,监察法明确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实行监督,确保监察权上下左右有界受控。“我们着眼规范权力运行,认真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出台留置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各项机制制度,同时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最大限度规范履职行为。”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对监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房灵敏告诉记者,在严格执行监察法的同时,广西认真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实行设区市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建立信访受理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出台《广西纪检监察干部“十自觉、十严禁”》,有效加强自我监督。
“监察法出台后,通过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职能分离、部门分设,扩充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力量,加强对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审批监管和案件质量把关,完善了相互制约的内部运行机制。”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邓修明向记者介绍了该市推进“阳光纪检监察”、出台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探索实践。
“监察法在监察机关内部制约和监督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着力解决了‘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在这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毫不含糊的。”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惠表示,“下一步,我们将以制订实施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为基础,全面修改完善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初核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流程规范,切实把纪检监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坚决兑现正人先正己的庄严承诺。”(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王少伟 闫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