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了重庆市大足区双桥实验幼儿园原教师、报账员杨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例。杨某某连续两年14次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截留、盗取公款共计203万余元,其中138万余元用于游戏消费。
国家高度重视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建立网络财务平台之初,就对各类预算、支出作出了严格的程序和纪律要求,公款支取需经过一套严谨的审批程序。具体工作中,出纳和会计应分持两个U盾、两套密码,二人同时操作,才能操作基本账户。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但现实中财务人员监守自盗仍时有发生。从双桥实验幼儿园的案例来看,杨某某一人即可轻松提取公款,且长期隐匿,反映出一些部门的财务管理有章不循,监管缺位。
主体责任缺失,是导致这类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些部门为了图省事或所谓的“节约成本”,采取出纳会计“一肩挑”的形式,甚至直接把两个U盾、密码交给一个人管理。一些部门虽然设立出纳、会计双岗,但混岗现象普遍,实际操作上合二为一,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管与不管大不一样,个别主要领导重业绩却不爱管账,甚至认为财务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疏于监管,导致违纪违法人员有机可乘、有恃无恐。可见,主体监管绝非小事。因此,大足区纪委监委在惩处杨某某的同时,也进一步追究了双桥实验幼儿园相关负责人和会计的责任。
蚂蚁搬家可以搬走一头大象,预防此类腐败,关键就在落实落细主体监管责任。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到有章必循,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落实好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制约与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财务授权与执行分离、审批程序形成闭环,让制度的生命力真正发挥出来。对财务人员而言,也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管好自己,洁身自好。纪检监察机关也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好主体责任,堵住财务管理上可能出现的“责任漏洞”。(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