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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学习】以案释法(二)
2020-11-11 10:50:2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案情:

  张某某,某市市委书记,中共党员。因在担任该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违规将多名亲属录用为公务员,多次违规提拔任用干部,被调整至某省直机关厅长岗位。

  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张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和该市主要负责人,在选拔任用、录用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在给予非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时适用处分依据不严谨的问题。

  此前,对公务员的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但该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给予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政务处分时,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如本案中,根据此前做法,因行为发生时张某某的职务是市委书记,属于党的机关的公务员,在给予其政务处分时,其处分依据应表述为“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可以看出,此前参照执行的做法不利于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处分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可直接依据该法有关条款对该类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的适用关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职、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如本案中,张某某虽被调离市委书记的岗位,但不影响对其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

【责任编辑:蔡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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